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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他被监禁了57天,最后被无罪释放
(记者林)原东莞市CPPCC区委员、香港商人罗建新被控合同诈骗。女儿交了2120万元“赃款”后,罗建新被抓拘留57天,取保候审。在接下来的七八年里,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抗诉、二审。去年底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罗建新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驳回抗诉。
近日,罗建新申请“国家赔偿”,4项共计1991万余元。
做生意被起诉巨额债务
1986年,香港众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昌公司)成立,香港居民罗建新担任股东兼董事。1992年,罗建新回到东莞创业,曾担任第九届CPPCC会员、东莞商会会长。
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中长公司向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95万美元的货物,支付了81万多美元,但中长公司从未支付余额。
此外,1992年6月至1994年12月,中长公司向广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购买了814多万美元的货物和179多万港元的货物,但支票无法兑现。
华南公司、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被中常公司开具的158张支票诈骗。2003年4月7日,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合同诈骗的罗建新。
2003年5月9日,罗建新的女儿向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缴纳人民币2000万元“赃款”。6月1日,罗建新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其女儿向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缴纳人民币120万元。
2007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建新合同诈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常公司更名为田健实业有限公司,罗建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破产,并宣告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为债权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建新被控合同诈骗,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2008年9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中长公司和罗建新知道自己无能力履行合同,实施了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受害人单位财物的行为。同时,罗建新、中长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诚意,逃避返还货款,有非法占用涉案款项的意图。
广东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
该案随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进行了二审。去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裁定罗建新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负责赔偿的机关是市检察院
近日,罗建新向广州市检察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指向广州市检察院,在申请中提出4项赔偿请求,共计1991万余元。
第一种是支付逮捕57天(2003年4月7日至6月1日)的赔偿金。二是赔偿被非法扣押的2120万元利息损失。第三,财产损失赔偿。罗建新表示,在原已缴纳的2120万元中,今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督支队已返还1070万元,但仍有1050万元未返还。最后一项,罗建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200万元。
标题:原政协委员申请近两千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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