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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期的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以烧瓷为例,“官窑”瓷器的老百姓不能用,未经许可,窑里不能卖,否则就是“违抗”和斩首。然而,为皇权服务的“官窑”并非完全没有利润或亏损,而且由于缺乏资金,它们往往难以经营。为了谋生,官窑厂钻了法定空,烧了一种官窑造的瓷器,偷偷送给民间出售。

作者拥有一件底部印有“官窑制造”字样和红色印章的彩色瓷器。它的形状规则,画面清晰,轮胎洁白致密,釉面洁白平整。关于“官窑造”的说法很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它出现在晚清,流行于民国初年。根据作者的理解,这一段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分配不足的资金,官窑厂向市场销售产品,以弥补空的不足,并赚取额外的钱。“官窑制造”应该是官窑厂写的一个特殊段落,以区别于上交的官方产品。这一时期,两个“官窑”或一个“官”字缺乏笔画,可能是担心上述检查或被其他人抓住。

总的来说,“官窑制造”的质量优于或优于不在本部分的同类产品。“官窑造”小系列瓷器巧妙地运用了“官窑”品牌,以提高产品价格,吸引买家。一般来说,老百姓从官窑厂的“不服从”中受益匪浅。(卢明华)

(编者:胡彦明)

标题:晚清时期,官窑烧制“制”瓷。偷窃到私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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