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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晚8点,吴英的父亲、曾被称为“亿万富翁姐姐”的吴永正再次抵达金华。经过三次庭审,吴永正将可以进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7日,浙江高院将在此开始对吴英一案的二审。

2009年12月18日一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吴英提出上诉。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东阳人吴英创办了真彩集团。鼎盛时期,吴英在东阳汉宁路买了100多家店铺,还有10多家地方色彩公司。吴永正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二审律师仍将为吴英的无罪辩护。在罪与非罪的巨大落差中,吴英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成为争议的焦点。一审判决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捏造资金用途,以高利息或高投资回报为诱饵,诈骗集资款7.73亿元,实际诈骗集资款3.84亿元。

吴英在上诉中提到上诉理由时,认为自己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不存在挥霍浪费的情况。同时,吴英表示自己没有诈骗,也没有编造借钱的目的。其他上诉理由包括债权人是亲友,不是集资,部分所谓受害者已被法院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吴英在看守所写了上万字的申诉材料、投诉信、举报材料。在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的同时,他还举报了中国农业银行丽水灯塔支行原行长梁华(601288)、原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天贵、原荆门农业银行副行长周亮等。以上三人此后均被判刑。

吴英的上诉理由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借入资金的目的。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应当承诺返还股息或者支付利息的方式,向相对固定的人员集资,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吴英和吴永正强调,借入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曾表示,与7亿多元的集资额度相比,吴英花了1000万元购买汽车和珠宝,被认定为主观上违法,“缺乏说服力”。

此后,2010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称未经公开公示,在单位内部或职工亲友中为特定对象集资,一般不视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偿还意愿,能够及时偿还基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浙江高院相关人士次日表示,一些明显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也有例外,如“吴英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没有经济实力、没有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顾回报,虚开公司,挥霍集资。”根据一审判决。

二审中,将是判决的关键,以澄清白手起家创办真彩集团的吴英所借的资金,是否用于正常的商业活动或个人挥霍作他用。

标题:吴英案二审在即 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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