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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19日电(记者周锐)为融资融券业务从考试转为正常进行必要的准备,证监会19日发表了《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企业将自有或依法筹措的资金和证券借给证券企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据说证券金融企业现在正在准备中。 今年两会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都证明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中登企业共同推进这几个事项。 届时,如果是持有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融资提供者。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次草案首先对融通业务作出了四项规定。
是关于融通业务的基本规范。 上述负责人表示,融通实质上是证券金融企业对证券企业的融资、融券。 因此,必须在事先理解证券企业的状况的基础上,建立顾客信用判断机构,判断和明确对证券企业的信用额度。 开展业务前,双方必须签订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融通期限、融通汇率和保证金比率的明确和调整基本上等。

二是关于融通账户体系。 据该负责人介绍,融通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操作主体和方法不同,但相关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同,因此草案沿着融通业务的流程,参照融资融券业务的关系规定,规定了与融通业务相关的账户种类和功能。

三是关于变通中的保证金制度。 据该负责人介绍,为了保障与融通有关的债权安全,草案规定了保证金制度。 证券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可偿还债务的保证。 保证金中的证券和资金分别存入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关于证券企业寄托的保证金,实施每天盯市的制度。 证券企业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被用于清偿债务。

标题:【财讯】证监会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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