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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南都记者从交通警察部门的相关人员那里获悉,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责任已经明确,并有了最新版本。
据悉,新版本对目前常见的高速追尾事故,对各种情况规定了责任。 过去的版本在某些情况下有点模糊。
对比部分常见事故细化标准
交通警察的一名相关人员就这次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责任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是为了确定先行车停放在高速公路、后行车追尾的先行车尾部交通事故形态的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最常见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确定
前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的行车线内停车,发生了追尾事故。
(1)前车驾驶人未采取点亮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报警标志等防护措施,后车驾驶人未采取措施的,车辆驾驶人(大致如下)承担同等责任。
有证据表明前车在故障后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处于必须依法撤离的情况的,前车驾驶人负第一责任,后车驾驶人负第二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采取了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规范,后车驾驶人未采取措施的,前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首要责任。 有证据表明前车在故障后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处于必须依法撤离的情况的,车辆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前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且防护措施符合规范,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有证据证明前车在故障后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应当依法撤离的,前车驾驶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一定责任,但最高不超过次要责任。
(四)前车不是故障或事故原因,违法停车的,故障发生后未移动或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参照未疏散情况明确责任。 前车变更车道后突然停车等,后车未能采取较为有效的回避措施的,前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前车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的肩膀和紧急车道内停车,发生了追尾事故
(一)前车因事故或者故障必须停车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不紧急的,在路边或应急车道内停车,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规范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前车驾驶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以规范的,后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首要责任。 后车因紧急情况在路边或紧急车道行驶的,在可以适当减轻后车驾驶人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该道路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的视线受到影响,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的责任。
三、前车停在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一方车体占用部分行车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参照行车车道内的停车明确责任,但有下列情况时,应当适当减轻前车的驾驶员责任:
(1)前车因事故或故障确实需要停车
(二)路边或应急车道宽度小于前车宽度,前车侧车体不得已占用行车车道;
(3)后车在自己行驶的车道内,不需要借用其他车道就可以避开,即前车的占有部分小于被占有的车道宽度和后车宽度之差。
事故后的“下车”的解决不妥当
据负责解决高速公路事故的警察内部人士介绍,由于以前的规定不全面,新的情况还在持续,这次公布的可以说是目前最全面的规定。
该交通警察指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应该按照“马上就可以离开”,让车开到最近的出口、服务区,甚至是紧急车道。 结果,有可能会发生二次事故,威胁自己的安全。 据他介绍,在现场解决两辆轻型追尾事故时,曾看到女乘客下车用手机拍照,被后部车辆撞死。
交通警察说:“如果无论如何都不能离开的话,必须马上设置警告板,使之在车的后方100米以上,并马上报警叫拖车等。” 而且,司机本人和车上的乘客都必须离开车道,站在护栏外,时刻注意车方向来的路面的动向,发现意想不到的危险情况。
采录:南都记者梁罗喆
标题:“高速公路停车致追尾 事故责任厘定有了最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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