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27字,读完约4分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第六章规定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防治水部分?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程。近年来,煤矿严重水害频发,尤其是2010年,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是由于煤矿防治水工作缺乏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地下水勘探和排水工作未能落实。鉴于严重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修订《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防治水条款十分必要,以更严格地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高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严重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记者: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中防治水的条文有44条,这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253、274、276、279、281条)没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和矿山要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第二,要求煤矿企业和矿山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当矿山有渗水迹象时,立即从受水威胁的地下区域撤出所有人员。三是明确了采煤工作面探放水方法,地下水探放水必须由专门的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四是增加新的矿井防治水规定。第五,水淹区下开采已明确界定,严禁在水下或开采/开采/开采/开采/开采/开采区水淹区开采急倾斜煤层。

记者:为什么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反复强调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必须使用专用钻机在煤矿勘探放水?

赵铁锤: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水害大多是由于未落实或落实到位探放水措施造成的,如未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非法使用煤电钻等。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修改后的第251条要求煤矿企业和矿山配备符合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治水救援设备。第267条、第282条、第285条、第286条、第288条规定,地下水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勘探放水,勘探放水液压工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合格。

记者:新建矿山和基建队伍对防治水有什么要求?

赵铁锤:近年来,新建矿山基建过程中发生多起透水事故。为此,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新建矿山防治水的规定。规定竖井开挖到底后必须先修建永久排水系统,进入矿区施工前应修建永久排水系统。基本建设矿井的施工队伍还应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探放水专用钻机,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更复杂时,需要根据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记者: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防治水条款如何执行?

赵铁锤: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网站、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中防治水条款的主要内容,同时将其纳入煤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二、各煤矿企业要组织从事水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逐一学习讨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水害防治部分的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工作。存在水害隐患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达到要求;存在重大水害的地方,要停产整顿,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矿山安全。三、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章节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合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水害严重、整改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水害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对于重大水害未遂,要认真查找原因,深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标题: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实施答问

地址:http://www.fozhu315.net/fhxw/10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