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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又来了,是时候畅谈中国了。在全国“两会”前夕,记者采访了即将赴京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副行长孙。他告诉记者,在今年的两会上,他将提交《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其内容是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孙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消费”已经深入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金融消费服务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增多,消费者的金融权益不时受到侵害。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金融权益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约了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影响一个地方甚至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对消费者金融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消费者的金融权益受到侵害后,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增加了金融发展和金融运行秩序中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
据孙分析,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足,无非是以下问题。
第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制度缺失。我国实施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但其保护对象是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许多规范在金融消费领域难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解决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
第二,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金融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比如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往往会多介绍金融产品的优点和处理程序,给出的提示不足甚至避而不谈使用风险或负面影响,或者通过概念转换误导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从而侵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现有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难以为金融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由于金融消费不同于商品和其他商业服务,金融行业以外的机构和人员很难准确理解和界定金融消费的内容、类别、性质、质量和权益。因此,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很难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专业保护。
此外,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与发达经济体仍有很大差距。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以消费为主导推动经济增长的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法律体系。加拿大还根据《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设立了金融消费者管理局,而法国在财政、经济、贸易和工业部下设立了竞争、消费者事务和反欺诈总局,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监督机构。相比之下,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缓慢,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发达经济体已经出现的那些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尽快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他还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他建议借鉴欧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推进监管改革、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及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银行卡、信用存款保险、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合格金融消费者等配套体系建设,确保这项工作在金融法制层面实现广泛覆盖、相互应对。鉴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涉及范围广、过程长,现阶段国务院可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升级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二是设立专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畅通金融维权渠道。在金融消费者市场上,金融机构经济实力雄厚,组织庞大,专业人员繁多,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金融消费者由于缺乏获取信息和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分工与合作,难以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授权或由国务院指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对超然的地位,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分行同时设立专职部门,在交易规则设定、业务行为合规性审查、金融侵权责任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保护。
第三,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工作,探索配套机制建设。针对“一方三会”分业监管体制的现状,他建议国务院指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证保三会相互配合,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确定试点地区和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框架,确定立法原则和相关制度,为未来正式立法做好充分准备。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孙工声: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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