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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已经过了两个月,实施情况怎么样? 环境保护部于3月2日召开了信息通报会,揭露了四川省公安机关解决的重大污染环境事件等环境违法的典型事件,显示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威力。 环境保护部发表了12起新的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件,刊登在本报上。
示例1 :
临沂市环保局逐日计算处罚方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企业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向华龙热电有限企业发送了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判处10万元处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经过检查,企业外的废气依然超标。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对华龙热电有限企业实施连日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违法持续10天,每日罚款金额10万元,连日处罚合计罚款金额100万元。
示例2 :
重庆市环保局逐日计算处罚方案
年12月23日,重庆紫外光化学工业企业精细化学分企业废水解决设施停止,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去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外光化工企业精细化工分企业发送了环境违法行为修改通知书,命令立即修改违法行为。
年1月5日,复查显示,重庆紫外光化工企业精细化工分企业废水解决设施尚未正常运行,许多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拒绝纠正违法污染行为的,每天罚款10万元,共计罚款110万元。
示例3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没收两个公司方案
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的污染环境公司。 根据检查,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没有相关资格,擅自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没收了公司的生产设备。
在无牌无证手表的表面加入业者坊,没有办理环境保护手续,非法排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质。 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其电镀生产线及电箱。
示例4 :
张家港市环保局没收公司暗管污染设备方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通报,反映了江苏中鼎化学有限企业的违法污染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有私人暗管在偷废水。
明确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决定没收企业污染的生产设备,分别没收工厂配电盘、加热炉炉门、管道阀门。
除了实施扣押外,环境保护部门还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示例5 :
湘潭市雨湖区环境保护局移送了3名负责人行政拘留方案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境保护局在专业维修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企业、先锋乡金塘村两个废塑料加工厂的违法排放行为发出了《责令停止排放的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公司没有决定停止污染。 对此,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取证后,3家公司负责人均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
示例6 :
杭州市环境保护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负责人方案
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调查12家废水未解决直接排放的印染小工作室,对12名小工作室负责人分别进行12天的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
示例7 :
深圳“组合拳”严惩盗排公司
今年1月27日凌晨,广东省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夜间暗杀中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企业在盗排中排放超标废水。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下令整顿停产,罚款20万元,污染设施关闭、没收。 并对其直接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示例8 :
在东营“组合拳”严惩暗管污染
今年1月15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检查显示,山东仙河药业有限企业利用暗管防止违法污染。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对仙河药业有限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命令停产和维修,关闭了生产设施。 然后对两名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示例9 :
绍兴德隆化工企业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事件
年浙江省绍兴市管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学工业有限企业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事件,非法倾倒母液数万吨以上,上虞区人民法院现场直播了审判过程。 最终判处主要相关人员4年5个月徒刑,处以个人罚款100万元。 其他相关人员分别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罚款解决。
向汇德隆化工有限企业罚款2000多万元,补充缴纳污染物排放费2000多万元。
示例10 :
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
从年3月开始,宋某、李某、轧制某、赵某、杨某、轧制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销售企业的废酸输送到205国道北侧的明渠倾倒,共计2000吨,引起水路内的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在600万元以上。
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6人为了构成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6年~3年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罚款。
示例11 :
南通最大废酸倾倒犯罪事件
今年1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企业及汉某等3人的环境污染事件。
在南通市、海门市的二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在公众的大力监督下,事件自去年5月搜查以来,在取证、立案、逮捕、要求公诉的8个月里,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这是南通市迄今为止破门而入的最大的废酸倾倒事件,事件错综复杂,排放长,排放场所隐蔽,排放量大部分超过了以往的废酸倾倒事件。
审判当天,环境保护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共同组织了案件的审判旁听活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美南通使者、市民巡视团成员、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的环境保护志愿者、公司代表、法律界专家和律师等40多名参加者旁听,
有放箭的东西
大众环境保护,公安部门通报
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局接到通报。 报案人在信中表示,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企业法人代表汉某利用卧式罐,默认地下、水中的暗管,将废酸偷排到南通经济开发区的新江海河。
根据附在这封信通报中的照片,南通市公安机关认真核对后发现,实际排放地点是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大街江东村。
年5月9日,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执法,对江东村的废酸储藏室进行了突击检查。 环境执法机关根据下水道内的暗管流动、通报书中记载的盗排点的位置,找到了盐酸仓库西边的盗排点。
“空空气中弥漫着强烈的酸味,但从现场来看,一共3个卧罐,5个竖罐放在盐酸储存仓库里,一个板复盖的下水道上连接着多个配管。 ”。 海门市公安局三厂派出所民警郁耀坤说。
在枯萎的芦苇旁,环境执法人员又发现了一块木板,去掉木板后,一根暗管直接与新江海河相连。 环境执法人员很快用ph试纸测定了河水,ph试纸呈红色,事务人员表明河水具有相当强的酸性。
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储藏用的大型立罐、8个卧罐,罐体下私人设置的暗管像“蜘蛛网”一样,直接延伸到新江海河,非法倾倒在进入江口(长江)约3公里范围的水域。
根据“二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可以在3吨以上入狱。
掌握确凿证据后,治安支队与海门市公安局联合,一举逮捕了汇泉化工贸易有限企业法人代表汉某和门卫张某。
据韩某嫌疑人透露,收购的盐酸部分销售,但另一部分不能销售,由于仓库小,不能储藏,所以全部排放到新江海河。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人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问题和向公安部门通报线索表明举报人比较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 不使用“刑罚代刑”,举报人选择依靠公安部门的力量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真相大白
嫌疑犯坦白犯罪事实
审判期间,3名嫌疑犯( 1名主犯、2名从犯)都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年8月至年5月,汉嫌疑人在经营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企业期间,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藏运输场盐酸储藏仓库设置了暗管,从竖罐出酸总口通过下水道通往新江海河。
韩某自己偷了,还雇了区某和张某在夜间偷了废酸。 区某在每年3月~4月期间排出20次盐酸,张某在每年4月下旬~5月上旬期间排出6次盐酸,共计排出4117吨。
嫌疑犯向新江海河盗窃废酸总量,事件民警和环境执法人员相继赶到浙江、上海及江苏省连云港、苏州、无锡等地,移动了1万多公里,韩国一家企业和相关企业在废酸交易中,一共购买了废酸2.7万吨,2.3万吨
检查表明,这些直接排放到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都不到1,具有腐蚀性,是危险废物,保守地判断这次污染修复费用为937万余元。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港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书证、现场调查记录等证据。 嫌疑犯韩某、顾某、张某对犯罪事实也坦白,与其他证据资料互相印证。
双方就排放废酸的数量认定、对环境的损害判断进行法庭争论,法院择日作出判决。
公众参与
审判将是一个生动的教室
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使“新闻公开和公共参与”独立,从法治层面确定了公共参与和监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表明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由以前流传下来的意义上的功能主体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共同管理过渡,这是在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环境保护
此案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体现了这一优势,配合大众通报、侦查直至大众监督审判,公众充分参与整个过程。
今年1月12日的本案审判是推进环境法律法规,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生动课程。 通过旁听审判,每个人得到了不同的利益:公司和行为人的结合例子加深了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理解,理解了如何违法、如何犯罪。 公众进一步理解了应该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应该如何监督公司,应该如何监督政府。 执法人员进一步理解了应该如何取证,如何使用准法律武器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据悉,该事件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市首次公开审理的环境违法事件。
“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诉讼也变多了。 法院需要在官网上发表开庭公告。 另外,有必要打开法院外的电子画面、相关功能部门相关的网站等容易让公众知道的其他新闻投稿渠道,扩大大众方面。 废酸解决工作人员必须特别认真地吸取教训,避免让自己有类似的行为。 ”。 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企业南通分企业的工程师陈燃说。
示例12 :
四川省侦查解决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年,经四川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设立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药品、污染环境等民生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开始实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满怀期待,全省公安机关遵循“依法治省”的理念,依法治省。
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大众通报,发现双流县航空空港管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库中心附近的断头路上有大量废弃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堵塞的铁桶。
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桶约270个,每个桶内装有约200公斤的化学废液,根据鉴定,化学废液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有害物质。
双流县公安局通过整理辖区内的类似事件,自去年10月以来,二流国内发生了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险废液的事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 其中,如果把装有危险废液体的桶装在居民小区附近,就会发生严重的环境安全问题,另一个事件是直接倾倒危险废液体,永安川染成粉红色,网络上的舆论成为话题。
鉴于事件严重,双流县公安局将情况逐步向省公安厅报告。 公安厅第一领导指示对此案依法解决,无论对方是谁,无论关系水平多高,都要调查到底,命令治安管理总队立案侦查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涉嫌污染环境事件。
专家小组通过对事件的录像监视,于去年10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发现现场陆续出现了一辆叉车和两辆大型卡车,两辆卡车里装着铁桶一样的货物。 之后,经过大量访问,找到了叉车司机邹某,通过邹某的说明,查明了在双流县境内倾倒危险废液体的第一嫌疑犯陈某、邓某、支付某等6人。
年11月15日,专家小组展开了统一行动,成功逮捕了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第一嫌疑人陈某也在压力下自首。
经过突击审判,涉案嫌疑人坦白恶意倾倒危险化学废物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说明该集团倾倒的危险废液体,来源于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 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是专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服务的科技环境保护公司。
专家小组立即向省环保署通报了相关情况,在省环保署的协助下,对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的相关人员、财务记录、货物出入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今年9月末,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从大量一汽大众企业收到了回收再利用价值不高的水性涂料废液,但发现企业焚烧炉烟囱故障,无法修理到12月份,暂时无法解决这些危险废液。 因此,企业提出了“对外解决”的方案,通过陈某将这种危险的废液体运往发货区。
经过企业管理层事先决定,企业每吨向陈某支付500元解决费10月中下旬,陈某组织人员、车辆分4次将这种危险废液体约800桶、160吨倾倒到双流县境内:其中370桶倒在永安河,剩下的在双流县境内
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作为环境管理公司应该承担越来越多的环境责任,但企业为了利益,长期非法解决危险的废液体,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现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包括四川省中明环境管理有限企业总经理在内的12名犯罪嫌疑人。 事件正在进一步深入。
标题:【快讯】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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