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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现在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劳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发表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 这个司法解释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这种司法解释被称为“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相关的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2)”,共18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持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

司法解释也是在劳动者和使用者解除或结束劳动关系后,要求使用者返还领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押金、抵押物引起的纠纷,或者劳动者的人事资料、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引起的纠纷后,当事人依法引起的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加,2005年达到18万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公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一点上应确定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这个司法解释从2003年末开始起草,在网上发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是处理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进一步完全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正确理解工人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及时解决有利于法官正确掌握司法尺度的公司劳动雇佣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 这个负责人解释说。

他还说,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及时发表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7款的规定便于工人诉讼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2)》中的7项规定使劳动者的诉讼更加方便有效。

这七条规定分别是:

工人和用人单位确定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种纠纷不是劳动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预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判决,人民法院规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明确中断和中止仲裁申请期间的制度,即当事人可以说明仲裁申请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必须认定仲裁申请期间的中止,从中止原因消失的第二天开始,仲裁申请

双方当事人均规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互为原告和被告,切实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

确认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工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提供保证。

人民法院进行的财产保全裁定规定必须通知当事人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件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副本的调解协议,确认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效力优于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法律上比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优先适用哪个? 从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依法被赋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自主权,加强公司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规章制度。”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复印件不一致,要求工人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必须立即受理。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频发,由此引起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 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上几个问题的解释(2)》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前几天发表的这项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受理。 “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观。 ”。 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

我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力度,但在工伤事故现阶段依然难以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国家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必须给伤病职工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 ”。

农民工因工资不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民众高度关注的问题。 广大农民工依法偿还工资的便利,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2)”确定了劳动者可以以单位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因工资不足而追讨工资,有些法院根据劳动争议事件进行应对。 这要求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必须经过仲裁程序。 这样,解决办法的步骤比较繁杂,时间消耗时间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 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一到年末就出现了讨伐的高峰,外出打工的工人急于回家过年,长期待机容易引起恶性事件。

比较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不足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纠纷的,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工人的证明书、文件和押金

另一方面,对比使用者让劳动者支付保证金、解除合并、不返还等现象,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2)”是:使用者非法没收劳动者证明书、文件、押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止劳动者领取保证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没收劳动者的身份证、工资文件、人事文件、社会保险文件。

标题:【快讯】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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