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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最近通过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条例》根据福建省高标准、严要求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措施落实,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监督的依据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对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持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监测要求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的;未定期检查和校准或者未能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如实披露或者披露自动监测数据等相关环境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省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跨地区执法

《条例》单独设立专门章节,明确规定福建省实行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执法、跨地区执法和跨部门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协商解决跨境空气污染纠纷。

在建设可能对邻近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通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协商。咨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和设区的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水平。

《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鼓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预警等级自主减排,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加强道路清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建筑扬尘管理、加强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监管、开展调峰、移峰生产或者限制生产、停止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告知应急措施。

大气环境突发事件的损失应当及时公布

《条例》还专门增加了空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大气环境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事后恢复工作。

当大气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依法启动应急措施。《条例》要求可能发生大气环境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记者王赢)

责任:吉爱玲

标题:《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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