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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温州2月9日电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科长方德南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万元。因为自首,最近被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回赃款。
法院认定,在方德南担任龙湾区建设局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温州市瓯海大道龙湾段指挥部西台村安置房二期工程承包人王某于2007年春节期间给了方德南一张2000元的银行卡,以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验收时得到方德南的关注。
2009年上半年的某一天,龙湾区昆凌镇文化中心综合体拆迁扩建工程施工负责人金某在办理施工人员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时,照顾方德南,并发给他一张5000元存款的银行卡。
为了感谢方德南对他在龙湾区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的照顾,以及今后继续对工程验收的照顾,张在2009年农历年底给了他10万元现金。
方德南分别收到了上述现金和卡片。
法院认为,方德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了这一罪行。(结束)
标题: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一科长受贿被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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