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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定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被告是上市公司;如果是个人,起诉个人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确实有操纵股价的嫌疑."
去年12月28日,知名证券维权律师郑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就金佳股份乌龙宣布一事表示。
如果操纵股价的证据确凿,谁该负责?
目前连美国烟草公司弗雷德也只是把矛头指向庄德志等个人。从上市公司的反应和公告的态度来看,我们也希望与此事划清界限。至于涉嫌操纵股价,金佳股份只是宣布公司董事会组织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自查。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买卖公司股份,也未委托他人买卖公司股份,也未为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上市公司很难从这件事上明确自己的关系和责任。没有上市公司,他们不可能这么轻松的宣布这件事,处理其他事情。我发现很难完全由个人来操纵这件事。”律师郑认为。
事实上,从弗雷德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至少庄德志代表金佳股份与弗雷德签订了框架合作协议..
律师郑也指出,这类事件并不排除最后一个人被推出去“顶罪”的可能性。
有趣的是,在金佳股份“乌龙公告”事件中,2010年2月11日,深交所以金佳股份披露公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为由,给予金佳股份通报批评处分,公司未能及时纠正。同时,公司副董事长庄德志、副总经理沈、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受到公开谴责,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乔璐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此,弗雷德后来在向《证券日报》记者提供的信息中表示:“他们把所谓‘误解’的责任推给了沈先生,他是金佳公司的总经理(指沈先生,副总经理,记者注向海),几个月后将退休。他们还把一个不知情的秘书拖进了阴谋。沈先生没有参加我们的会谈,但奇怪的是,他对整个事件承担了全部责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律师郑告诉记者,如果证监会确认此次股价操纵事件,中小投资者可以维权并要求赔偿。证监会认定是上市公司问题的,被告是上市公司;如果个人操纵股价,起诉个人。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章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他们操纵股价是真的,那时候他们的非法利润除了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外,还会被没收,并处以非法利润1-5倍的罚款。”律师郑解释说。
美国烟草公司Fred提供的邮件信息“打算提高庄先生公司的股价,所以需要我们的帮助”
投资者不是“傻瓜”
监管不是“云”
一家上市公司的对外合作项目,从接触谈判到签订协议,最后都在想外国合伙人叫什么;在没有任何可信的文件和资料的情况下,能够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作事项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众多的审计很容易地向投资者公布。
金佳股份“乌龙公告”事件让人感触颇深。这是对投资者智商的挑战还是对投资者智商的漠视?此前,有媒体引用一位私募基金负责人的话评论此事——“这是一个非常拙劣的银行家游戏,早已过时”。
但是,虽然很多投资者很早就对金佳股份的乌龙公告和股价变动提出质疑,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质疑终究只能是一个问题。
然而,正如该报最近评论的那样,“真理就像一个充满空气的球,即使别有用心的人想把它推进水里,也不能让它沉入大海”。当美国烟草商弗雷德突然出现揭露指控,当各种媒体不断追踪真相,坚持履行舆论监督的责任时,原本藏在水下的冰山越来越多的浮到水面,出现在阳光下。
至于监管者手中的“剑”,更不可能是“浮云”。我们相信,随着监管部门的深入调查,“乌龙公告”的奥秘终将被揭开。我们期待着,投资者也期待着。
标题:郑名伟:劲嘉股份操纵股价一旦定性 投资者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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