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24字,读完约2分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蔡锷在生日前表示,由于《信托法》的缺失,信托公司的合法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没有真正能够运用信托法维护信托公司和信托公司权利的案例可供参考。信托业的制度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
他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NPC金融经济委员会、NPC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举办的“纪念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蔡鄂生指出,《信托法》明确了信托关系,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自十年前颁布以来,中国信托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金融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信托业仍然面临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信托业的发展,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蔡鄂生说,《信托法》的颁布为信托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除了《信托法》之外,《信托法》也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应该明确规定商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信托关系应用广泛,信托行业不仅仅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只是信托行业的一部分。
在我国没有《信托法》的情况下,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两个办法”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弥补了《信托法》在立法上的缺失,对保障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这些行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年来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去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国情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实践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蔡鄂生强调,虽然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在过去十年中保证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但仍需要不断完善。银监会将通过监管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也将依靠立法机关、各部门、信托公司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整个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标题:蔡鄂生:信托业制度建设仍需完善
地址:http://www.fozhu315.net/fhxw/9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