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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武汉2月17日电2月1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主任级)和原中共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龙小乐(主任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龙小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利用其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之便,为武汉洪波集团和武汉大学共同建造洪波学生公寓,并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协助,接受集团董事长115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帮助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项目,并接受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美元6000元;协助武汉大学后勤保障系、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欠款,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人民币11.9万元;帮助涂朋友的女儿考取武汉大学研究生,并收受涂贿赂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后任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施工过程中与武汉大学共同修建洪波学生公寓谋取利益,收受巴贿赂人民币41万元;协助中天集团承接武汉大学项目,并接受陈贿赂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小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武大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均构成受贿罪。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武汉大学17日表示,自“陈龙案”以来,该校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学校表示,拟任干部人选将先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实行“一票否决”,确保干部不“带病提拔,带病上岗”;2010年学校还考了54科的诚信。中共武汉大学党委也要求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陈龙案”为戒,警钟长鸣。(结束)
标题:武汉大学原副校长、副书记受贿分别被判12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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