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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所长高培勇
●现行税制中,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两者分配极不均衡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的免税状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制度
(证词、专项规划、关注税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已全部或部分完成或预计近期改革的税种基本上都是间接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改革滞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直接税所占比重较低,间接税所占比重较高,两者之间的分配极其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几乎历次税制改革都会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从而实现税收或税种分配的总体平衡,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截至目前,以2009年为例,在国家税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仅占28%。
而且,现行个税虽然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但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采用间接征收管理方式——代扣代缴制度,因此只具有部分而不完全的直接税性质。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在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挑战下,“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也应以税制整体格局的调整或重构为基础。
我认为,“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最终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从而建立起集收入组织、分配调节和经济稳定为一体的“全功能”税制体系。
现代税收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稳定经济。当然,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政府获取收入。然而,在它干预国内生产总值分配和为政府获取收入的过程中,它实际上改变了原来的国内生产总值分配模式和原来的国家财富分配模式。因此,税收的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调节贫富差距和平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现代税收的上述三种功能由不同的税种承担。由各种税收组成的税收体系就像一个交响乐团。虽然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是获取收入,但相对而言,直接税比间接税在调节分配、稳定经济方面的作用更大。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对组织收入的影响更大。
我认为,目前在兼顾其他方面改革需要的同时,应该通过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留的免税状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直接税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
(记者李礼辉整理)
标题:高培勇:逐步增加直接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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