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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间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但是,被专利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更新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按照约定的复印件和方法继续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训练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证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返还的条件、方法。
第十七条专利人向被专利人请求的宣传、推广费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采用。 宣传、推广费用的采用情况必须立即向被专利人公开。
特许人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不得有欺诈、误解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包括特许人推广特许活动利益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专利人不得向别人泄露别人掌握的专利人的商业秘密或允许别人采用。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上年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
第三章新闻稿
第二十条专利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新闻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必须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消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专利人应当向被专利人提供以下消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注册商标、公司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法(包括是否收到保证金和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法)
(四)为被专利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继续向被专利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训练等服务的具体复印件、提供方法和实施计划。
(六)指导、监督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具体方法
(七)特许经营基地投资预算
(八)判断中国国内存在的被专利人的数量、分布地区和经营状况
(九)最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五年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新闻。
标题:【快讯】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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