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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8日表示,由于缺乏《信托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目前还没有真正能够运用信托法维护信托公司和信托公司权利的案例可供参考。
在银监会、NPC财政经济委员会、NPC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举办的《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上,蔡鄂生指出,在《信托法》缺位的情况下,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两个办法”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弥补了《信托法》在立法上的缺失,对保障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蔡鄂生指出,《信托法》明确了信托关系,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自十年前颁布以来,中国信托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金融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除《信托法》外,《信托法》也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商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信托关系应用广泛,信托行业不仅仅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只是信托行业的一部分。
标题:蔡鄂生:信托公司合法权利缺少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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