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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电证监会网站15日发布年第16号公告,公布《证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全文如下。
证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偿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法进行信用升级,据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企业通过设立特别目的运营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项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证券企业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业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根据特别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置或其他情况取得的财产属于特别计划资产。 解决特别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向第三者负债务,因此由特别计划资产负担。
特别程序资产独立于原始资本家、管理者、管理者和其他商业参与者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者、管理者及其他业务参加机构依法解散,依法取消或者因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业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者管理、运用和处置专业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者、管理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以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 管理者不得管理、运用、处置不同专业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互相抵消。
第五条专业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具有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企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之间的报价和转让系统、证券企业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
第七条证券企业应当通过设立专业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中国证监会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特别计划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利属确定、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特定可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一产权或财产,也可以是由多个产权或财产组成的资产的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可以是公司应收款、信用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不动产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登记或者暂时没有登记的条件的,管理者必须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维护基础资产的安全。
基础资产是债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一些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加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除非可以通过特别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
第十一条从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量以循环购买新同类基础资产的方式构成专业计划资产的,专业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确定证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措施。 基础资产的规模、生存期必须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生存期一致。
第十二条特别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必须通过特别计划账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特别计划权益的说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特别计划资产,不得要求特别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享特别程序的收益;
(二)按照预约协议和计划证明书的约定参与清算后专业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业计划新闻披露文件,查阅或复印专业计划相关情况资料;
(四)依法用交易、转让或者质押等方法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预约合同或者计划证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专业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的升级方法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在同一专业领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十六条专业计划的管理者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道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优势的情况下作出的慎重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状况、风险允许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符合其风险允许能力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业计划的基础资产状况、现金流量预测状况及对专业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第一复印件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利益优势,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告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投资者购买资金之前,必须确认投资者知道风险告示的复印件,并在风险告示上签名。
第十七条专业计划应当开设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捐资金的接收、验资和转账。 管理者必须在专业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中国证监会派遣机构报告专业计划的设立情况。
第十八条发行期限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没有达到计划证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业计划没有满足计划证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业计划设立失败的。 管理者必须在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预约资金和利息。
第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管理、转让、结算、兑付等几个事项,必须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证券企业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标题:【财讯】证监会公布《证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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