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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涉及网络借贷诈骗的案件中,受害人张女士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原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但案件的发展却出乎她的意料。在长达数年的法律诉讼过程中,张女士不仅未能追回全部欠款,还接受了一份不合理的《调解协议书》。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了法律服务行业在代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问题。
据悉,2014年10月9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藕池镇杨林寺村14组16号的宾某婷以借钱名义,虚构其母亲得癌症急需借钱看病的虚假事实,从张女士处获取大量钱财,拿到钱后便消失不见且一直联系不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宾某婷的母亲并未患癌症,该笔钱也未用于看病。基于此事实,宾某婷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她人财产。张女士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然而,2014年12月,张女士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派出所刑警队立案后,警方却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致使案件愈发复杂。
2014年10月9日,张女士转账给宾某婷100160.42元,宾某婷收到钱后借条也没写就消失了,这与正常借贷行为不符,显示出欺诈意图。张女士报警后警方未采取行动,她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4年12月法院回复却以风险诉讼为由不予立案。直到2015年12月3日,在亲戚帮助下经过一年多的催债,宾某婷的父亲宾某强很不情愿地替女儿偿还了2万元并写下一张8万元的欠条,这与判决书上所称的自愿还钱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偏袒一方的表现。判决书上的许多内容被指虚假陈述,若如法官所说自愿还钱,那为何还有4万元至今未还清?判决结论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合逻辑。
以上情况表明,宾某婷确实存在债务,其家人也认识到这一点。宾某强私自写借条的行为是在尝试解决债务问题,但同时也在规避法律责任。宾某婷的行为构成欺诈罪,以借钱名义获取大量资金后消失,与正常借钱行为极不相符。尽管后来其父亲宾某强偿还了部分债务,但这并不能改变宾某婷原始行为的性质。此外,宾某强私自撰写借条,是在尝试掩盖法律责任,不能成为宾某婷无罪的证据,反而进一步证明其家人在规避掩盖宾某婷的欺诈行为。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了法律服务行业在代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也亟待加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起来,对张女士的案件进行重新审视和妥善处理,给张女士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起坚实的屏障。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重拾对司法体系和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任,推动社会不断向着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方向发展。
标题:湖北荆州: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操作引争议,借贷纠纷案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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