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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正在服刑的重庆“屠夫”王天伦,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昨日站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受审。

市稽查局第五分局指控,2005年12月至2008年5月,王天伦为笼络人心,达到控制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的目的,为配合合伙人温明公司、彭林公司、梁平温明公司老板王明雯、核心员工彭成彪的要求,多次为这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天伦安排金浦公司财务人员王虚开增值税19万余元,另一财务人员赵虚开增值税62万余元。王天伦还安排金浦公司其他财务人员虚开发票5万余元。此外,王天伦应彭成彪之请,安排赵向重庆宣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

市稽查局第五分局当庭起诉金浦公司虚开增值税97万余元,温明公司、彭林公司、重庆宣和贸易有限公司涉案9万余元、59万元、10万元,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

本案涉及的金浦公司财务人员王、赵到庭承认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人说之所以打开,是因为他们的老板王天伦指示后才敢打开。王天伦说,他没有责成财务人员这样做,而且还有专门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这样的小事他自己也没必要过问。王明雯说,这些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原告称,王天伦作为金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复杂,合议后再判决。

标题:“肉霸”王天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服刑期间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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