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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报道,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了第481号国务院令,宣布《诉讼费缴纳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方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本法规定不缴纳或免除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难以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或组织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缴纳诉讼费方面与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性对待的,基本平等解决。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益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译者、理算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劳动补助金。

第七条案件的受益费如下

(一)第一审案件的受益费;

(二)第二审案件的受益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的案件的受益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的受益费。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受理起诉、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起诉的不受理、驳回、管辖权的异议裁定,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支付案件的受益费。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复审,足以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没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停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复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停书,仲裁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调停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支付命令的申请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取消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度催告

(八)申请批准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海外仲裁机构的裁定。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译者、理算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金,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领取。

当事人必须复印案件的卷宗资料和法律文件,以实际价格向人民法院支付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清查、翻译、判断、拍卖、出售、仓库保管、保管、运输、船舶监督管理等产生的法律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基于人民法院谁主张、谁承担,决定由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复印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标题:【快讯】国务院公布诉讼费交纳办法 07年4月起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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