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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业业务报告

第三章结算的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书的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咨询和问题

第七章用户问题调查

第八章解职方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迅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围绕国家事业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反复领导中国共产党,反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的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大体,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工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时,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业业务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每年选择一些关系改革迅速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业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业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以下方法反映的问题加以明确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工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从业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了突出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特别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业务报告之前,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或特别主题调查研究有关业务。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特别主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特别专业的业务报告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业业务报告之前,常务委员会事务机构应当总结各方面对该业务的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用专业业务报告予以应对。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前二十天,由其事务机构将专业的实务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就业机构征求意见。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编写报告后,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前10天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事务机构必须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前7天把专业的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的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业业务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解决。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研究解决情况从其事务机构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就业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业业务报告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业业务报告及审议意见,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解决情况或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结算的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书的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标题:【快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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