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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共同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也不得对客户退货设置障碍。 否则,最高将被罚款三万元。 这个“方法”将从2006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 发井韦摄
9月15日,据中国公安部报道,为了规范零售公司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共同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方法》共26条,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促销商品价格文件的建立、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零售商获奖销售、限期购物、工商购买、要点
《方法》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促销管理制度,其实施有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改善费用环境,促进零售业健康秩序的迅速发展。
零售商促销行动管理方法的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领域健康秩序的迅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公司及其分公司、个人工商户。
本手法中的促销是零售商为了吸引顾客,扩大销售而进行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依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遵守商业道德,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侵害顾客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对于开业、节日、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必须制定安全应急方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促销活动引起的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疾病传递、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宣传活动的广告和其他推广,必须是真实、合法、明确、易懂的,不得采用容易引起模糊误解的语言、复印件、照片、图片。 不能以保存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必须明示促销复印件,促销复印件必须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法、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及相关限制条件等
关于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明确表示,明确表示不得宣布整个会场促销的例外商品、限制条件、有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必须决定其复印、图像引人注目。
零售商展开促销活动后,不能在明确的期间内更改促销副本。 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获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文件,完善、忠实、准确、创纪录的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并予以适当保留,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注明定价,价签价格齐全,定价复印件真实确定,字清晰,吊牌对位,标志醒目。 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不得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假成本折扣或令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顾客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不得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获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应当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展示奖品、奖品,不得用虚构的奖品、奖品价值或模糊的语言复印件误导顾客。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必须保证促销期间内商品的充分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定销售活动时,必须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公司属于多家店铺,开展限定销售活动时,必须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限定销售的情况下,促销商品销售后必须立即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时,必须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法、积分比较有效的时间、可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客户办理积分优待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明确前款的一些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以清仓、拆迁、停业、停业等理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客户要求提供促销商品的发票或者购物证明的,零售商必须立即出具,不得要求客户承担追加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或者对顾客的退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在领域协会建立商业零售公司的信用文件,加强自律,鼓励零售商吸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时,在促销活动结束后的15天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二十一条各地的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促销行为。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审讯。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体都可以向上述单位通报,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标题:【快讯】五部门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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